第一条 为了方便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,规范审批程序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符合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条件,需通过信函方式办理手续者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回国就业、落户手续须出具的材料如下(详细条款可参阅中国留学网“办理就业落户手续须知”):
1、在线填写 《留学回国人员信息注册》(在线注册链接)。
2、我国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出具的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复印件(邮寄办理者需机构验原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);
3、大学专科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,如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,出国做博士后研究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回国人员,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、毕业证书复印件(邮寄办理者需机构验原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);
4、单位接收函原件(需下载格式样本);
5、档案保管证明原件(可下载格式样本),档案在我中心者出具存档合同或存档卡复印件;
6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(邮寄办理者需机构验原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)。
7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;出国前将户口存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者,提供户口存放合同复印件;出国前户口已注销的留学人员,请提供原户籍管理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。(邮寄办理者需机构验原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)。
注:出国留学前将户口存放于我处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仍需申请办理“就业落户”相关手续,不得只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。
第四条 所有复印件均需聘用(或中心指定)单位进行核实,并加盖聘用(或中心指定)单位公章方为有效。
第五条 就业、落户办理手续费每项分别100元,办理就业手续和落户手续共需手续费200元,特快专递邮寄费20元,请到邮局办理汇款(无需银行账号),汇款地址及邮寄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 乌洁 收(邮编:100083,电话:010-82361000)。 请务必注明办理人姓名及用途(就业落户)。